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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郑州罗庄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对建设范围内的古墓葬进行了,其中一座隋墓出土墓志1合,另有器物11件,为研究隋代葬俗、葬制了珍贵的实物。在焦作市耿村发现的元代石供床刻文中,记载了当地迎神赛社中一些社火班社的名录。其中"骆驼社"是当时"驼户"的社会组织,在社火中有"舞队"的表演因素,"簇马直社"是集养马、驯马以及社火中驭使马匹参与表演的班社,"太尉直社"应与祭祀东岳庙的太尉神有关。石容器作为我国史前考古的一种重要遗存,集中发现于燕山南北地区。本文认为,燕山南北地区含石容器的考古遗存基本属于筒形罐文化系统;石容器不是一般的器皿,应该是祭祀或行巫术的辅助工具;我国石容器的出现,并不晚于陶器,探索其起源与文化传承,将有助于燕山南北地区史前考古的分期研究。恤刑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封建 在诉讼中给予老、幼、残、鳏、寡、孤、独等社会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恤刑的对象主要是7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岁的未成年人、女、残疾人等。恤刑制度体现了的仁政思想,其内容主要包括定罪量刑、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我国已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记载了汉律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部分案例。江苏南通一带所出的澄泥石砚,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所称陶制澄泥砚的文具,它自清初始,后则成为地方名产。由于有的经过了文人的参与,因此更具历史和文化价值。本文从南通博物苑藏品中择取三方带铭石砚,对其作者及相关史实进行了考索,借以揭示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夏商时期, 奠基葬始见于二里头文化二期并进入繁盛期,这可能与二里头文化北上晋南、吸收或继承当地文化因素以及二里头文化向南扩张有关。商代前期, 奠基葬是"殷因于夏礼"的重要体现。晚商时期, 奠基葬呈现式微之势。墓底铺 是夏族群尤其是 "落葬礼"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保佑墓主人在冥界的安全。后陈遗址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重岗社区后陈村,在重岗山南侧坡地的边缘,距离县城约1公里。遗址于213年春季由 博物馆和南京博物馆在重岗山地区进行区域系统调查时发现,遗址保存状况较差,在213年冬季,因农民取土导致遗址再次遭到破坏, 博物馆和南京博物院考古所对遗址进行了抢救性发掘,由于破坏严重,目前遗址的面积仅存约2平方米,发掘所获的遗存很难完全反映遗址文化面貌,不过可以确定其为一处岳石文化时期的遗址,文化面貌上更接近于泗水流域尹家城类型的岳石文化,也受到照格庄类型的影响。后陈遗址是在泗洪县境内次发现岳石文化时期遗存,丰富了对苏北地区岳石文化的认识,扩大了岳石文化在苏北地区的分布范围。12年4-6月, 博物馆在山西省东南部绛河流域进行了史前文化考古调查,共调查史前文化遗址23处,这些遗址涵盖了从仰韶早期至商的各主要文化时期。其中,李高遗址出土的一批陶器标本属于后岗一期文化,时间上属于仰韶文化的较早阶段,是该流域目前发现 早的文化遗物;以鲍店和柳行为代表的两处遗址的陶器数量众多,器形种类多样,属于仰韶文化中期阶段 代表性的文化遗物;水泉遗址出土了丰富的庙底沟二期文化阶段遗物,反映出自仰韶文化结束以后黄河中游地区文化面貌的一致性在相当长时间仍得以延续;夏商时期的文化遗存发现于常金、东垴、北宋、王公庄等遗址,文化面貌较为复杂,可能是这个阶段人口繁衍数量剧增、不同族群互动频繁的结果。为配合 中线辉县段工程建设,新乡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和辉县市文物局联合在辉县市张雷村北发掘了张雷遗址,发现商代早期房基1处、灰坑18个,出土陶、石、骨、蚌等各类器物24余件,为豫北地区商代早期文化研究了重要的实物。13年4月,在郑韩故城发现唐代张昭训墓葬。墓中出土墓志记载了墓主人是死后特意埋葬在黄帝故里风水宝地上。墓志中还出现了关于郑国都城标志性的地名。此墓的发现对研究古代新郑历史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清华简《系年》"陈淏"与《吕氏春秋·顺民》"鸮子"的关系,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看:"陈淏"、"鸮子"两者名号中的"淏"、"鸮"古音相同;文献中有人物名字之后称"子",以表示尊称的用例,如"田和"又可以称为"子禾子"、"和子","陈淏"也有可能称为"鸮(淏)子";"鸮子"的活动年代在公元前411年左右,"陈淏"的活动时间在公元前44年至前397年之间,两者活动时间接近;《吕氏春秋·顺民》中"鸮子"、"和子"都是齐庄子的重要属员;《系年》中"陈淏"与田和一起,与三晋大夫盟会,并受理别国事求援,地位同"鸮子"一样较为尊崇。由上述关联来看,《系年》"陈淏"即《吕氏春秋·顺民》"鸮子"。